专利申请是获得专利权的必要程序。申请人取得专利权,应当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申请,由国家专利局批准并颁发证书。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时,还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等一系列申请文件。专利申请应支付哪些费用?如何支付?

(一)申请专利,应当向国务院行政部门缴纳下列费用和其他费用:

(1) 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出版印刷费、优先权申索费;

(2) 著录项目变更费、专利评估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各项费用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二)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出,或者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款的,应当在发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汇款单上注明正确的申请号、专利号和缴费名称。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视为未办理支付手续。

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费用的,以缴费日为缴费日;以邮局汇款方式缴费的,以邮局汇款的邮戳日为缴费日;如果通过银行汇款支付,则银行的实际汇款日期应为付款日期。

多缴、多缴或者错缴专利费的,当事人可以自缴纳之日起三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退还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退还。

申请人应当自申请专利之日起2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出版印刷费和必要的专利申请附加费;逾期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视为撤回申请。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支付申请费的同时支付优先权要求费;逾期不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的,视为未主张优先权。

当事人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应当在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期限内缴纳费用;逾期不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的,视为未提出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