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申请技巧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工业设计是指为产品的形状、图案或组合,以及颜色、形状、图案的组合而作出的美观、适合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即工业产品的风格。

(1) 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阶段,专利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不要混合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图片或者照片的,应当提交设计简要说明。申请减除费用的,应当提交减除费用申请书和相应的证明文件。

(2) 在审查阶段,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初审制度。初审过程中,审查员对申请文件中的格式问题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对通知作出更正。

(3) 是的。授权阶段的授权:初审通过后,由审查员发出专利授予通知书。申请人收到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下列登记手续: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年度年费、公告印刷费和专利证书印花税。

手机外观符合中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定义,即“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组合以及颜色、形状、图案的组合作出的具有美感、适合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不过,尽管苹果已经获得200多项中国设计专利,但苹果目前还没有在中国申请几项设计。根据国内设计申请制度,可以在提交文件的“简要说明”中说明是否需要颜色保护。如果不是,那就意味着设计所呈现的“色彩”可以被忽略。美国也一样。对于外观设计的有效性,根据各国现行专利法的规定,它必须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相应要求,即它不属于现有外观设计,而且与现有外观设计相比也有明显的区别(可以称为实质性要求)。

相似设计申请制度是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的一项新的外观设计共同申请制度。建立相似设计应用系统的目的是适应设计创新规律,充分保护和鼓励发明人的设计思想,为同一设计人对其产品进行的系列化设计提供更合理的保护方法。但是,并非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天提出的所有设计都可以视为类似的设计,必须符合某些标准。由于申请人对这一新制度的判断标准不熟悉,在专利申请中经常会出现对不符合类似设计标准的外观设计提出共同申请的情况,这将导致专利申请的更正程序,从而延长专利授权期限。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文件包括:

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的专利申请应当一式两份。需要颜色保护的,还应当提交彩色照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提交的图片一式两份为图片,提交的图片一式两份为图片,图片和图片不得混用。需要说明图片或者照片的,应当提交设计简要说明一式两份。其中,照片应包括产品的六个侧视图(正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和右视图)和三维图纸。需要保护图案的,提交展开图和立体图;需要保护颜色的,提交彩色和黑白照片或图片。照片的尺寸在3×8厘米到15×22厘米之间。照片上不得有阴影或虚线。图片的背景只能有一种颜色。除要求的外观设计外,图片上不得有其他项目。此外,无论是提交的图片还是照片,每个视图都必须是前视图。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标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所属的类别没有标明或者记载的类别不准确的,专利局应当予以补充或者修改。**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审查指南》对外观设计分类的内容、依据和编号进行了说明。

分类审查员按照**设计分类表对产品进行分类,对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给出大类和小类编号。

外观设计的分类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图片或者图片所示的产品为依据。为保证分类的准确性,申请人应提供产品类别及其所属领域等信息。请求书中记载的“使用设计的产品名称”和简要说明中规定的“使用领域、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地点”,可以解释或者限定图片或者照片中标明的产品类别,可以作为分类的依据或者参考。

请求书记载的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所示产品不一致的,由外观设计审查员根据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给出分类号,并标明情况。

申请人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给予外观设计产品类别的,在确定产品类别时,应当普遍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但申请人给出的类别不准确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可以根据职权修改类别,给出准确的分类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没有给出该外观设计产品类别的,审查员可以按照职权给出产品的分类号;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因使用外观设计修改产品名称等原因需要修改分类号的,应当进行分类再一次。

确定设计产品的类别时,应当根据产品的用途确定设计分类表中的主要类别和次要类别。同一用途的产品应在设计分类表中分为相同的大类和小类。

设计产品的类别,应当在设计分类表中划分为含有产品使用上层概念的类别;没有产品使用上层概念的类别,应当划分为含有产品使用上层概念的杂项类别;不具备产品使用上层概念的类别应归类为分类表类别的杂项类别。

分类号由大类数和小类数组成。大类号和小类号分别用两个阿拉伯数字表示;如果小于两位数,则在数字1到9之前加0;大类号和小类号用破折号连接。例如,电视机的分类号是14-03。此外,对于多类别产品,多个类别编号用分号分隔。

一、一次性产品的分类

设计产品或者整套产品用途单一的,应当标明分类号。

二、多用途产品分类

当设计产品是具有不同用途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产品的组合时,审查员可以给出与其用途相对应的多个分类号(通常为两个)。产品主要用途确定的分类号为主要分类号,次要用途确定的分类号为次分类号。一般来说,主要目的是反映产品外观的主要部分或较大部分,次要目的是反映产品外观的次要部分或较小部分。例如,对于带有收音机的闹钟,如果产品外观的主要部分或较大部分是闹钟,而产品外观的次要部分或较小部分是收音机,则其主要分类号为10-01,其子分类号为14-01。

三、更正通知

申请人未在说明书中注明产品的类别,或者说明书中未注明产品的领域、用途、使用方法、使用地点,或者说明书中记载的领域、用途、使用方法、使用地点不准确的,审查员可以发出分类更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就产品的领域、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地点发出通知的,应当说明使用地点。如有必要,申请人还可要求提交产品使用状态的参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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